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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建社会信用金融体系应“一马当先”
    2014-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重整信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自觉重合同、守信用,全面推进包括产品诚信、服务诚信、管理诚信等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为此,须尽快将金融机构纳入征信范围,加强信用评级;加快推动金融立法的步伐,把健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金融基础性工作,列入金融立法规划加紧推进,力求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违规必究,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金融体系永远鸣响的“警钟”。

      □王 勇

      马年春节,在男女老少祈福马年“马上有钱”、“马上发财”、“马到成功”的时候,笔者在心中念叨最多的一句祝福是,祝我们能尽早建设起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春节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因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这些都依托于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而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金融体系应“一马当先”。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市场经济对社会信用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即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经济形式都更加需要信用作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主要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始终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因为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建立在签约双方相互守信的基础之上,如果缺少了信用,再好的契约也会是一张废纸,即使诉诸法律解决,也会损失市场效率,而且从整体上说也会加大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市场经济主要根据效率来分配市场主体的收益,而社会信用正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还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因此,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也就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这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如果不能有效抑制不诚信行为,鼓励创业就业、刺激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再深挖一步,金融体系守信经营恰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质言之,包括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的现代金融体系,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化身,其运行的方方面面,无不体现出信用。况且,从金融交易双方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属于弱者,交易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交易强者必须诚信经营,合规经营,才能确保交易公开、公平。然而,近几年来,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不守信行为,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形象以及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就金融机构而言,比如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2]3号文,要求银行业做到“七不准、四公开”。而若仔细追究这“七不准、四公开”,实在也就是银行业在2012年之前的经营中不守信的具体表现。随着“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推出,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有所收敛,但随后通过所谓同业业务、理财业务、“通道”业务,形成了银信、银证、银保、证保等合作业务,进行所谓“短借长贷”、“期限错配”、“交叉销售”,影子银行业务大行其道,新的不守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大行其道。直至今天,有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行为,从而误导金融消费者。

      正因为此,在当下的沪深股市中,16家上市银行市盈率低于7倍,而且几乎全都破净。众多投资者之所以毫不犹豫地抛售银行股,就是因为看不到这些银行股真正的投资价值。而只要银行股市净率上不去,沪深股市就不可能走好,这也是A股长期萎靡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不能不说,沪深股市多年来信用基础始终就没有建立起来,因为整个股市的信用基础仍然是由政府隐性担保。由于当事人的信用不是由市场的方式演进而来的,而是由外在力量赋予的,因此,在面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所要求的一系列信用承诺时,这些市场相关当事人可以用白纸黑字写得头头是道,实际上则不愿意履约甚至于失信。缺乏信用基础的A股市场长期萎靡不振,也就毫不奇怪了。

      所以,从马年开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重整信用,金融体系理该“一马当先”。

      首先,金融体系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践行中起示范带头作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自觉重合同、守信用,全面推进包括产品诚信、服务诚信、管理诚信等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策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以服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牢固树立良好的商业银行信誉和形象。

      其次,应尽快将金融机构纳入征信范围,加强信用评级。国际实践经验证明,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是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础。鉴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理顺主管机构的职责对行业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2011年12月,国务院已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意味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格局终于被打破。现在,笔者认为是到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时候了。管理层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硬约束,推动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列入信用评级的指标中。同时,还应将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结果与新业务的准入、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重大投资项目的许可乃至对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和发展的控制以及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等重大经营事项联系在一起。

      再次,加快推动金融立法的步伐,把健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金融基础性工作,列入金融立法规划加紧推进,力求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违规必究。在金融机构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诚实守信成为金融体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另外,用好社会力量,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金融体系永远鸣响的“警钟”。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研究与诊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