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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1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志民先生、丁尔民先生、丁军民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1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志民先生、丁尔民先生、丁军民先生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三鼎集团、法人股东义乌市德卡贸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除持有华鼎股份的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股东王俊元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除持有华鼎股份的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华鼎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和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