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15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3年8月2日,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有限”)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上述决议,2014年2月12日,大龙有限出资15,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购买2014年对公保证收益型T计划统发第六期产品3(产品代码:2014101150933),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2014年对公保证收益型T计划统发第六期产品3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产品类型:保本保证收益型
4、本金:15,000万元
5、预期年化收益率:5.50%
6、产品收益起始日:2014年2月12日
7、产品到期日:2014年3月12日
8、资金来源:控股子公司大龙有限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也不向银行贷款。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光大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所使用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金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严格规范的执行审批流程和决策机制,风险可控。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因此使用该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
三、截至公告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5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08%。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四、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14-016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总公司”)承诺:大龙总公司将不从事与st宁窖相同或者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st宁窖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大龙总公司保证将促使其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st宁窖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大龙地产控股股东的义务,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以及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大龙地产关联交易时将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
(二)本公司承诺在大龙地产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大龙地产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四)不利用本公司所处控股股东地位,就大龙地产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大龙地产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大龙地产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五)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促使上述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是在公平合理且同与独立第三者的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决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大龙地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