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2014-002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止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公司、郭华强先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秋科技有限公司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信雅达非流通股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承诺期限:长期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2、作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信雅达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信雅达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诺期限:任职董事、高管期间、离职后半年内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无其他未完成承诺事项,亦未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