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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4-00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55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2014】7号)的要求,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担任(或历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志程、周文贵、上官常川、刘国川、龚严冰、陈耿生、袁振林、付小珍、郭建生、龚水金、李青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上述人员中,因换届选举陈志程从2013年5月16日起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2013年8月12日袁振林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截止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承诺: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所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期限: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承诺:在持有本公司控股权期间内,新华都集团及新华都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本公司享有优先权,新华都集团及新华都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三、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四、收购资产交易承诺

      2013年5月27日,公司与新华都集团就收购新华都集团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泛置业和武夷置业各19.5%股权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新华都集团承诺: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总投资(合计:63,800万元)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2%,即年平均收益不低于7,656万元。若低于12%即低于7,656万元的,新华都集团将以现金补足。

      承诺期限: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的三个会计年度。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013年底,标的公司股权已过户到公司名下,但尚剩余股权转让款项未支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获得的收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低于7,656万元的,新华都集团将以现金补足。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