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截止2013年底有关承诺人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4-002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截止2013年底有关承诺人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清理规范承诺履行”专项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4]23号)文件精神,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及有关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截止2013年底公司及有关承诺人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承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永祥、董事及高管吕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的关联人)、董事李向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的关联人)承诺:(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第(1)项承诺期限截至2014年10月17日止;
第(2)项承诺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峰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第(1)项承诺期限截至2014年10月17日止;
第(2)项承诺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龙、王桂芹、董玉华、刘忠民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第(1)项承诺期限截至2014年10月17日止;
第(2)项承诺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的关联人兰秀珍、吕洋、吕玉珍、吕永凯及吉林市君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截至2014年10月17日止。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有效避免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承诺:在关联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本人将不会直接或者参与设立其他企业,从事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并保证在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来扩大业务范围时放弃从事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兰秀珍、吕兰、吕洋承诺:在关联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本人将不会直接或者参与设立其他企业,从事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并保证在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来扩大业务范围时放弃从事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