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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14-003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

    经自查,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已承诺并公告的承诺事项如下:

    序号承诺时期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到期日履行情况
    1上市发行前股份锁定承诺股东:鲁峰、侯伟、鲁波、杨学圆公司控股股东鲁峰和股东侯伟、鲁波、杨学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3年9月14日已如期履行
    2上市发行前股份锁定承诺在本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鲁峰、侯伟、张之戈、王捷、陈明平、万孝雄、杨学圆在本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鲁峰、侯伟、张之戈、王捷、陈明平、万孝雄、杨学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在职期间以及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3上市发行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控股股东鲁峰、股东侯伟为了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鲁峰和股东侯伟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将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等商业机会。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长期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4上市发行前关于保密义务、技术成果归属的承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部分人员为公司上市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内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公司已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同时对公司出具了《保密义务、技术成果归属承诺书》。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长期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5上市发行时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公司所有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公司新一代电子政务应用平台、信息安全风险综合管理系统、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运维服务平台、协同管理软件平台、技术研发与创新中心等主营业务。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无明确到期日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6上市发行后公司制订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的承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股利分配预案,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进行现金分配的同时,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配。(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六)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司章程》)

    2014年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7上市发行后不进行风险投资的承诺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6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河南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并承诺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河南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13年6月27日已如期履行

    8上市发行后增持行为承诺控股股东:鲁峰2012年12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峰先生承诺,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3年4月16日已如期履行
    9上市发行后增持行为承诺控股股东:鲁峰2013年1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峰先生承诺,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3年4月16日已如期履行
    10上市发行后增持行为承诺控股股东:鲁峰2013年3月4日,鲁峰先生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公司控股股东鲁峰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3年9月4日已如期履行
    11上市发行后投资承诺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河南榕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于2013年5月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设立河南榕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并承诺: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也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本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2014年11月20日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12上市发行后投资承诺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信阳榕基软件园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并承诺:在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后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签订信阳榕基软件园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无明确到期日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13上市发行后减持行为承诺控股股东:鲁峰2013年12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峰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高管股份变动的公告》)

    2014年6月26日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14上市发行后股份锁定承诺在本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坚、宾壮兴、靳谊2013年12月27日,在本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坚、宾壮兴、靳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详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高管股份变动的公告》)

    在职期间以及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在承诺期限内,按承诺持续履行中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