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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0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携行贸易

    鑫富投资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日月集团和其他股东永盛国际、日月控股、携行贸易、鑫富投资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10年06月10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虞阿五

    虞兔良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阿五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控股的股权,也不由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控股回购该部分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控股、携行贸易的股权,也不由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控股、携行贸易回购该部分股权。2010年06月10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虞阿五

    虞兔良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实际控制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虞阿五、虞兔良父子分别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关承诺如下:①明牌实业不增加对北京菜百的持股比例,本人不参与北京菜百的实际经营,本人和明牌实业也不委派他人参与北京菜百的实际经营;②本人将不会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将不会进行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③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或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④本人将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股份公司的商业机会,将不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股份公司同类的业务。2010年06月10日长期有效
    日月集团控股股东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日月集团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有关承诺如下:①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不会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进行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②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将来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股份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本公司将促使将该公司的股权、资产或业务向股份公司或第三方出售;③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与股份公司均需扩展经营业务而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股份公司享有优先选择权;④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2010年06月10日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均在严格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提醒和督促相关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