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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4-002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辽宁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办字[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博林特电梯”)认真核查和梳理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解决产权瑕疵、买卖股票及期限锁定等各项承诺事项,现就截至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为2012年7月1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6日承诺到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宝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6日承诺到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沈阳福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投资”)、沈阳卓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5年7月16日承诺到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6、公司董事戴璐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香港恒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国际”)股权不超过其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恒成国际股权的变动情况。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7、远大铝业集团2013年9月27日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承诺期限:2014年9月27日承诺到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侯连君、马炫宗、于志刚、陈光伟、李振才、段文岩承诺: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规要求执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增持的股份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锁定。后续若公司董事、高管继续增持本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将不会,并促使其控股企业不会:

      (1)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但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的情形除外。

      (2)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进一步承诺:(一)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授予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优先受让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潜在或有可能与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资产的权利。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先受让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优先受让通知应附上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的条件及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作出投资判断所需要的相关合理资料。如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拒绝收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受让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以按照优先受让通知所载的条件向第三方出让或出售该等竞争业务和资产;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向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第三方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提供任何与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应及时书面通知博林特电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先交易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决定不从事有关的新业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交易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依据本协议自行或以其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作为洽谈主体与第三方进行新业务的洽谈。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博林特电梯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交易权。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承诺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博林特电梯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电梯及博林特电梯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博林特电梯及博林特电梯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特电梯及博林特电梯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博林特电梯及博林特电梯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瑕疵资产风险承诺

      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涉及使用土地及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博林特电梯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承诺无条件向博林特电梯支付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社会保障等事项承诺

      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条件代为补缴;如博林特电梯及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无条件代为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承诺期限:2014年12月31日承诺到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