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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方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方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自身在首发、股改、再融资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截至2013年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1年8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起人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合资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不从事构成与伟星股份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本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伟星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公司上述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1、2005年6月28日,公司发起人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日,章卡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42,284股;张三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29,876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发起人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未出售公司股份,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2005年6月28日,公司发起人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承诺: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伟星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公司发起人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承诺在出售公司股份时履行了相应的公告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至今未出售公司股份。

      三、公司关于对激励对象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2013年4月2日,公司推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对激励对象不提供财务资助作出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承诺期限:2013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公司未向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截止本公告日,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