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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2014-005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热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协议内简称甲方)与公司(协议内简称乙方)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身及现有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参股企业中没有与乙方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现象。

      第二条 若甲方今后业务发展与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把其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以使不可能对乙方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第三条 甲方除对乙方的投资以外,将不从事乙方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甲方已有产业中如已经与乙方的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有同业竞争关系,则甲方将以下列方式中第一种或几种来避免与乙方产生同业竞争:

      1、 将生产该产品的资产售予乙方;

      2、 将生产该产品的资产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 将生产该产品的绝大部分资产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甲方持有的份额不高于20%;

      4、 改变原企业产品的品种使其与乙方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和替代性;

      5、 改变调整甲方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区域,以使在产品销售商不与乙方生产经营产品发生竞争,若采用此种方法仍不能防止同业竞争,则甲方将采用其他方法以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条 甲方承诺如有违反本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3年4月10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二)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股东宁波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电力”,协议内简称“我公司”)与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1、贵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热电联产,主要产品为热力蒸汽和电力。我公司与贵公司共同投资的宁波庆丰热电有限公司以及我公司投资的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与贵公司位于不同的区域,在热力供应对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热电企业的电力产品统一由供电局安排上网,因此目前在电力产品上也与贵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果以后电力产品上网政策发生变化而需要竞价上网,导致宁波庆丰热电有限公司、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我公司将优先保证贵公司电力产品上网以避免与贵公司在电力产品上出现同业竞争;

      2、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今后业务发展与贵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把我公司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资产或公司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出售给贵公司,以使不可能对贵公司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3、我公司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则我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3年6月24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三)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股东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协议内简称“我公司”)与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1、贵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热电联产,主要产品为热力蒸汽和电力。我公司持有的95%股权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与贵公司位于不同的区域,在热力供应对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热电企业的电力产品统一由供电局安排上网,因此目前在电力产品上也与贵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果以后电力产品上网政策发生变化而需要竞价上网,导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我公司将优先保证贵公司电力产品上网以避免与贵公司在电力产品上出现同业竞争;

      2、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今后业务发展与贵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将把我公司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资产或公司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出售给贵公司,以使不可能对贵公司构成业务上的同业竞争;

      3、我公司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则我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3年6月24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切实地避免同业竞争,并有效维护宁波热电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开投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1、在宁波热电持续经营热力供应业务期间,宁波热电将作为开投集团供热业务整合上市的唯一平台。

      2、对于开投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热力供应业务,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待其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备时,将通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各方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整合。

      3、开投集团及所属公司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支持宁波热电发展的各项承诺。

      承诺时间:2011年4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对于承诺中未明确履约时限不符合《监管指引》第一、二条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正在督促大股东尽快予以规范或解决。

      三、公司债发行承诺

      (一)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相关承诺

      1、大股东为本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的承诺

      公司大股东开投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公司因受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则开投集团将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公司承诺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⑵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⑶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⑷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承诺时间:2012年8月29日。

      承诺期限: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承诺

      对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公司承诺:不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直接或间接转入以买卖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该部分闲置资金将暂时存放于发行人独立核算的帐户内,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方面存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

      承诺时间:2012年8月29日。

      承诺期限: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王凌云、周兆惠、沈军民、余伟业、魏雪梅、陈远栋、张军、江伟程、黄国强、张政江、罗国芳、吴建依,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唐军苗、董庆慈、杨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洪、乐碧宏在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在履行上市公司相关的职责时,将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承诺时间:2014年1月10日。

      承诺期限: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除上述正在履行的承诺外,公司及相关主体关于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等其他承诺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