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4-005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星宇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要求,现对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履行 期限 | 履行 情况 |
周晓萍 | 1、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 |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1已履行完毕,承诺2正在履行。 |
周八斤 |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 |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
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 |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自本公司股东周八斤处受让的6,517,531股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 |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由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继承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锁定承诺:其中2,302,469股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 |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
二、避免同业竞争及资金占用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履行 期限 | 履行 情况 |
周晓萍 | (2)以任何形式支持星宇股份及星宇股份的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星宇股份及星宇股份的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星宇股份及星宇股份的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周晓萍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时,控股股东关于不会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本人目前没有占用星宇股份的资金,并承诺将来亦不会占用星宇股份的资金。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三、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履行 期限 | 履行 情况 |
周晓萍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时,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因公司上述五险一金缴纳受到相关主管机关处罚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罚款,本人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使其不因此遭受损失。 | 长期有效 | 该情形未发生,正在履行 |
本公司 |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时所作的承诺:自2013年10月8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 | 正在履行 |
周晓萍 | 本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控股股东所作的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 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 | 正在履行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