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14-00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清理规范承诺履行”专项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4】23号)文件要求,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等相关主体截止到2013年底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 王剑峰 | 1、鉴于均胜伊莎贝尔2011年3月方才设立,尚未正式开展经营,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且均胜伊莎贝尔业务运营成熟实现盈利后三年内择机启动将本公司所持均胜伊莎贝尔的股权注入得亨股份的工作;2、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且普瑞收购顺利实现后三年内择机启动将本公司所拥有的德国普瑞权益注入ST得亨的相关工作;3、就上述条件实现后拟注入均胜伊莎贝尔及德国普瑞权益的事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得亨股份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4、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本公司所持均胜伊莎贝尔股权及本公司所拥有的德国普瑞权益注入得亨股份前,本公司委托给得亨股份进行经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相关协议另行签订;5、除因均胜伊莎贝尔和德国普瑞可能与得亨股份发生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得亨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如下:(1)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其他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进一步明确解决本次潜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均胜集团承诺:在本次得亨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并且德国普瑞实现盈利,均胜集团三年内将启动德国普瑞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该部分股权的定价将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确定;注入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德国普瑞的股权,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价格规则确定。均胜集团一致行动人安泰科技、骆建强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1、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包括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均胜集团一致行动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王剑峰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 2011年1月10日 | 否 | 是 |
解决关联交易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 王剑峰 | 1、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王剑峰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王剑峰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得亨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得亨股份违规向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得亨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得亨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得亨股份利益的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得亨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 2011年1月10日 | 否 | 是 | |
资产注入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 王剑峰 |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2011年1月10日 | 否 | 是 | |
股份限售 | 均胜集团 | (1)本公司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若得亨股份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低于20元/股(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相应比例调整该价格),不减持其持有的得亨股份股票。 | 承诺时间:2011-01-10;承诺期限:2011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 | 是 | 是 | |
股份限售 | 安泰科技 | 本公司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承诺时间:2011-01-10;承诺期限:2011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 | 是 | 是 | |
股份限售 | 骆建强 | 本人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承诺时间:2011-01-10;承诺期限:2011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 | 是 | 是 |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均胜集团 | 2011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5,058.35万元;2012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7,646.12万元;2013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9,322.09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注入资产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上述盈利预测数,则由均胜集团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述补偿方式,补偿该等差额。为避免疑义,各方在此确认,均胜集团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其他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均胜集团不向其他方提出追索要求。 | 承诺时间:2011-01-10;承诺期限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是 | 是 |
股份限售 | 均胜集团 | 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均胜集团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187,000,000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转让。 | 承诺时间:2012-05-26;承诺期限: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 | 是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均胜集团 | ①鉴于电源管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至今尚未正式开展经营,本公司将继续遵守2011年重组时的承诺,在电源管理公司业务运营成熟实现盈利后择机将本公司所持电源管理公司的股权注入均胜电子;在电源管理公司的股权注入均胜电子前,本公司继续履行与均胜电子之间的托管协议。就上述条件实现后拟注入本公司所持电源管理公司股权事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均胜电子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②除因电源管理公司可能与均胜电子发生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从事其他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如下:A、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B、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其他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C、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其他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电子。D、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王剑峰 | 在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①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②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如本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电子。④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均胜集团 | 为减少并规范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在成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股东期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B、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电子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解决关联交易 | 王剑峰 |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在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B、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电子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
资产注入 | 均胜集团 |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C、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②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E、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C、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D、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
资产注入 | 王剑峰 |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B、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②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C、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2012年5月26日 | 否 | 是 |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