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4-007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黑高法执字第7-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做出的(2011)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35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黑哈国内经证字第2665号公证书,于2013年6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申请,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八达公司在本公司持有的35,204,752股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5.69%。并于2014年1月13日下发变卖上述股票裁定书。2014年1月19日下发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所持有的上述全部股票裁定书。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八达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股票转让协议,双方商定每股股票变卖价格为9.1元,35,204,752股流通股总变价款为320,363,243.2元。上述款项已汇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帐户内。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将上述股票解除冻结,并将上述全部股票由被执行人变更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5,204,752股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5.69%)的冻结。
二、将上述股票所有权人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公司后续将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4-008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黑高法执字第7-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临时公告2014-007号),根据有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2月19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