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9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2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李丙信先生
(六)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月2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3名股东(其中2名股东委托同一代理人),代表股份160,345,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 内容 | 赞成 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60,345,09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60,345,09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赵曦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