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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 编号:临2014—010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8日在安钢会展中心第二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39,138,7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0.12

    (三)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子亮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会前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李存牢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长王子亮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未能出席会议。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它高级管理人员4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

    票数

    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候选董事李涛14391387091000000
    2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候选监事杨平14391387091000000
    3公司201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4391387091000000

    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杨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团结、李冬梅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569 股票简称:安阳钢铁 编号:临2014—011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于2014年2月18日在安钢会展中心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前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由李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李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由于公司人事变动,董事会对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做出调整: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李涛、李存牢、安志平、南祥民、姜黎安、毛尽华、李斌组成,李涛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成先平、李涛、李存牢、李斌、王存生组成,成先平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李斌、李涛、成先平组成,李斌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8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李冬梅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4年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8日在安钢会展中心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存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1,439,138,7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1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三)审议《公司201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朱玉栓: 李冬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