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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6 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 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4-008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2月18日上午9: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古井学院多功能厅;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86,399,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8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86,392,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71,848,622股,占公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4,550,916股,占公司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39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848,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50,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关于将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286,394,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反对4,900股和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弃权0股和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843,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50,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琚向晖、计永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4]第013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计永胜、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于201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2、公司2014年1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事项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8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286,392,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林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改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6,399,53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审议《关于将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286,394,63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反对4,9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2%;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计永胜 琚 向 晖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