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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码:2014-008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1号《关于核准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1,329,878股(含新股发行12,351,509股和老股转让8,978,369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18 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010,996.62元(不含老股转让所得应归属于相关股东的资金),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420,819.5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5,590,177.11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天健验〔201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近日已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 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 3301040160001260861,截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媒介代理规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 626593399,截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755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媒介传播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怡、孔海燕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