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实防止滥用行政和解,不能使行政和解成为相对人降低违法成本的渠道
□ 两类案件可先尝试:一是市场机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二是券商、基金、期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误导投资者案件
□ 对和解金收取、管理、补偿机制等作出整体安排,由独立的第三方公益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 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在我国证券期货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的背景、意义及现实需求等内容。
肖钢指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基础、执法环境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抓紧研究论证行政和解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着务实审慎、稳健周密、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肖钢提出,目前《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规划,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为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近年来,投资者受损在维权诉讼时面临着较高的维权成本、举证难等问题,最终获得救济的效果也不理想。
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2年间,证监会正式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但据不完全统计,这期间,仅有部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索赔金额约3.84亿元人民币,最终获赔约6700万元人民币。至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至今尚无案例。
肖钢指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整体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弥补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单一投资者的个体保护。
肖钢认为,行政和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有利于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尽快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而且有利于根本减少和平息行政争议,有利于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
不过,市场对于行政和解中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等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肖钢指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核心在于投资者救济及和解权力制约,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切实防止滥用行政和解。
对于哪些案件适用于行政和解制度,肖钢指出,基于现实考虑,可以从以下两类案件入手,尝试采取行政和解的处理方式:一是市场机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下转封三·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