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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4-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1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中所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稽查的最终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

      2.公司2013年确认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收益建立在相关交易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处罚结果及公司自查结果认为,公司2011年度对外转让北京茂屋股权并收到7,7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有违规之处,公司将不在2013年度确认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收益。

      2011年7月20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18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2011-040)。2012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144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2012-06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载明了对公司进行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在上述定期报告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的投资额分别为69,794.99万元、103,655.27万元、105,934.43万元、123,835.39万元、124,430.05万元、125,695.09万元。

      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二、事先告知书认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公司涉诉标的累计达48,735.60万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12年8月8日达到披露重大诉讼的时点,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因转让子公司北京茂屋股权而实现的3,891万元收益属虚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时任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公司改正,给予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二)对刘正浩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刘正浩先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三)对周静波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四)对郭魁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郭魁元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五)对董莉女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六)对宋金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七)对蔡文杰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蔡文杰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八)对蒋晖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蒋晖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九)对金卫民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对杨德勇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一)对董事孙坤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二)对赫国胜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书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四)对刘力先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五、事先告知书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