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4-014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3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514,664,151.76 | 465,811,149.40 | 10.49% |
营业利润 | -14,970,291.54 | 22,462,630.66 | -166.65% |
利润总额 | 9,422,732.23 | 33,247,845.65 | -71.6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17,954.49 | 27,875,115.34 | -86.66%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 | 0.06 | -83.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5% | 5.56% | -5.06%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变动幅度(%) | |
总 资 产 | 2,097,676,642.09 | 933,096,302.54 | 124.8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849,463,306.09 | 512,767,972.2 | 65.66% |
股 本 | 503,332,800.00 | 216,912,000.00 | 132.0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69 | 2.36 | -28.38% |
注: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报告期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3年度是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转型的第一年,也是公司不得不经历的阵痛期,通过完成包括收购光正燃气在内的一系列投资后,奠定公司钢结构和清洁能源双主业发展的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466.4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49%;实现利润总额942.2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1.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利润371.8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6.66%。
2、主要财务数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影响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主要因素如下:
(1)较上年同期相比,销售费用增加190.42%,管理费用增加67.45%,主要原因系公司燃气业务增加了合并单位和2013年全面投入经营的两个子公司光正钢机、光正重工处于业务开拓期,人工费用、招待费、交通差旅费较上年均有所提高所致;
(2)财务费用总体较上年度增长356.38%,主要原因系合并公司燃气子公司的部分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加大转型投资力度,本年度实现收购控股庆源燃气管道运输公司,支付资金2.3亿元;天山农商行6,4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上海冠顶增资2,0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均为公司自有经营资金,使得经营中贷款规模有所提高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度增长190.42%,主要原因为应收账款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6.26%,造成坏账准备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钢结构行业的特性,工程结算款、质保金造成应收款账龄延长,坏账准备的计提比率有所提高,造成坏账准备有所增加。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1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前次业绩预测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4-01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正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为9,271,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3月5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其中网下配售450万股。网下配售股票已于2011年3月17日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778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
201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03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已于4月27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9,038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18,076万股。
201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07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已于2012年5月15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8,076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21,691.2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13年4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5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已于201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预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21,691.20万股,增加到26,491.20万股。
2013年5月16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49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已于2013年5月28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26,491.20万股,实施后总股本增至50,333.28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静芳之配偶徐兵(本公司董事)均承诺: | 在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自光正集团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光正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徐兵在光正集团任职期间,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徐兵离职后半年内,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徐兵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按照承诺履行,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
2、上市后股东后续追加承诺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上市后补充承诺: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方圆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将其所持光正集团股份过户至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名下;根据2010年11月9日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筑方圆公司以及徐兵、刘静芳夫妻出具的《承诺函》;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12月13日共同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 刘静芳等33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自光正集团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光正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徐兵任职于光正集团期间,33名自然人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徐兵离职后半年内,33名自然人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徐兵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33名自然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占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 按照承诺履行,未有违反承诺情况 |
说明: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方圆公司”)已于2011年12月01日注销,并将其所持光正集团股份依照33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筑方圆公司股份同比例转至个人名下,筑方圆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取得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为:乌天国税通〔2011〕4046号”,同意本公司的税务注销申请;2011年12月7日取得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税务检查结论》“编号为:青年税检〔068〕号”,检查结论: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2012年5月23日取得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乌天)登记内销字〔2012〕第138995号”,准予筑方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2012年6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下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同意筑方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登记。
3、核查情况
经核查,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本公司回购的情况。
4、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3月5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9,271,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人数为自然人33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 | 备 注 |
1 | 刘静芳 | 2,207,536 | 2,207,536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33名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33名自然人股东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33名自然人股东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2 | 周 江 | 662,258 | 662,258 | |
3 | 党 霞 | 662,258 | 662,258 | |
4 | 金 绯 | 662,258 | 662,258 | |
5 | 张洪洲 | 353,204 | 353,204 | |
6 | 闫新民 | 309,054 | 309,054 | |
7 | 杨 钟 | 264,904 | 264,904 | |
8 | 汪兰花 | 220,754 | 220,754 | |
9 | 李 为 | 220,754 | 220,754 | |
10 | 郭 亮 | 220,753 | 220,753 | |
11 | 沈 晖 | 220,753 | 220,753 | |
12 | 曾宏全 | 220,753 | 220,753 | |
13 | 蔡 卫 | 220,754 | 220,754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33名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33名自然人股东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33名自然人股东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
15 | 杨 军 | 220,754 | 220,754 | |
16 | 葛 青 | 176,601 | 176,601 | |
17 | 马 明 | 176,601 | 176,601 | |
18 | 王绍瑞 | 176,601 | 176,601 | |
19 | 张振东 | 176,601 | 176,601 | |
20 | 吴 晶 | 176,601 | 176,601 | |
21 | 张 锋 | 176,601 | 176,601 | |
22 | 钮祥军 | 176,601 | 176,601 | |
23 | 弥 泽 | 176,601 | 176,601 | |
24 | 侯荣军 | 132,453 | 132,453 | |
25 | 李 疆 | 132,451 | 132,451 | |
26 | 胡 峻 | 132,453 | 132,453 | |
27 | 屈 哲 | 132,451 | 132,451 | |
28 | 何金畅 | 88,301 | 88,301 | |
29 | 丁新亚 | 88,301 | 88,301 | |
30 | 刘雪松 | 88,301 | 88,301 | |
31 | 王 新 | 88,301 | 88,301 | |
32 | 梁卫政 | 44,150 | 44,150 | |
33 | 施亚新 | 44,150 | 44,150 | |
合 计 | 9,271,620 | 9,271,620 |
相关说明:
(1)公司委托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十三名自然人股东解禁所持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认为:33名自然人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承诺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是合法、有效的。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33名自然人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禁限售股份符合上述承诺。
(2)根据上述承诺,本次以原筑方圆公司的33名自然人股东各自承继的筑方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为基数(含转增、送红股)申请解除限售,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33名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33名自然人股东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33名自然人股东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徐兵(原筑方圆公司大股东刘静芳之配偶)离职后半年内,33名自然人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徐兵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33名自然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有的光正集团股份占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名自然人股东各承继的筑方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限售股份的100%(含转增、送红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完成后,本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要求继续履行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光正集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光正集团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光正集团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报告
2、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