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4-012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合并)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300,525.55 | 214,991.75 | 39.78 |
营业利润 | 11,506.06 | 8,128.79 | 41.55 |
利润总额 | 11,595.43 | 8,221.28 | 41.0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746.88 | 6,180.37 | 41.53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715 | 1.212 | 41.5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5.40 | 35.83 | 降低0.43个百分点 |
2013-12-31 | 2012-12-31 | 增减变动幅度(%) | |
总资产 | 67,328.87 | 52,378.84 | 28.5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29,085.39 | 20,338.52 | 43.01 |
股本 | 5,100.00 | 5,100.00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5.70 | 3.99 | 42.86 |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均按照发行前股本5100万股计算,按照发行后总股本5829万股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2013年度分别为1.501元和4.99元,2012年度分别为1.060元和3.49元。
2、基本每股收益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增减变动幅度按照四舍五入后的基本每股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9.78%,主要是由于公司积极开发旅游新产品、努力拓展销售渠道,加大产品促销力度,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增长,致使营业收入较大幅度提升。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1.55%、41.04%和41.53%,主要是由于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相关利润指标相应增长。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较上年末增长28.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长43.01%,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41.50%,主要是由于随着公司业绩的不断增长、盈利能力的不断增强,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基本每股收益也随报告期盈利情况有相应增长。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的《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公司2013年未经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报表。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上述披露的财务数据无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4-013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信旅游”或“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证监发[2014]43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冯滨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3日-2017年1月22日,及遵照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要求
减持意向:2017年1月23日-2019年1月22日
延长锁定:若上市后6个月内即2014年1月23日-2014年7月22日期间触发延长锁定期条件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翁洁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其持有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0年11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3日-2015年1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3日-2015年1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岩、曹建、韩丽、何静、路振勤、张磊和赵锐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3日-2015年1月22日,及遵照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要求
减持意向:2015年1月23日-2017年1月22日
延长锁定:若上市后6个月内即2014年1月23日-2014年7月22日期间触发延长锁定期条件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3日-2017年1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公司未新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3日-2017年1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未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冯滨、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岩、曹建、韩丽、何静、路振勤、张磊和赵锐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未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未持有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白斌、玉竹、王岚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未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独立董事王世定、杨宏浩、赵天庆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未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冯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六)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承诺期限:
(1)减持价格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
(2)减持公告承诺:长期有效,承诺主体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股份处于限售期,未减持股份。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公司其余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林岩、曹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承诺期限:
(1)减持价格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
(2)减持公告承诺:长期有效,承诺主体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股份处于限售期,未减持股份。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二)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如果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机构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承诺期限:
(1)减持价格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
(2)减持公告承诺:长期有效,承诺主体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股份处于限售期,未减持股份。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滨先生承诺:
“严格遵守《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注:指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确保董事会在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能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同时,本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七、实际控制人关于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滨承诺:“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和决定,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办理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罚款或承担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本人承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八、控股股东关于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文件或授权文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承诺
针对公司安定门、复兴门、安慧桥3家直营门店租用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文件或授权文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冯滨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如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权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的,控股股东负责落实新的租赁房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装修、搬迁损失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九、有关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冯滨及其他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林岩、曹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2、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4、不投资控股或参股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6、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7、本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二)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法人股东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如下:
1、本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2、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中心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4、不投资控股或参股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6、如果未来本中心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中心将本着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7、本中心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中心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承诺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竞业禁止承诺书》,明确了竞业禁止范围及相关竞业禁止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本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本人承诺如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本人承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本人将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滨承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其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与发行人发生资金拆借行为(正常经营活动中预支的备用金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如出现因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违反。
综上所述,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