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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丙烯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2014-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聚丙烯期货专栏(十三)

      一、聚丙烯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原则

      1.保障期货价格发现效率。

      2.借鉴成熟品种有效经验。

      3.维护市场正常的流动性。

      二、涨跌停板制度

      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2.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与其他品种相同

      3.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的多种风险控制手段

      三、保证金制度

      1.一般月份的交易保证金设为5%

      目前,大商所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其涨跌停板幅度的1.25倍。

      2.临近交割的梯度交易保证金

      按目前大商所现有品种的保证金体系,对临近交割的聚丙烯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进行梯度设计,即:聚丙烯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合约交易保证金提高至合约价值的10%;聚丙烯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合约交易保证金提高至合约价值的20%,用以抵偿投资者或会员因交割违约而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和征购、竞卖中可能发生的溢、折价损失。

      3.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调整交易保证金

      聚丙烯2012年表观消费量约为1486万吨,按12000元/吨的价格计算,市场总规模近1800亿元。根据表观消费量来看,聚丙烯的市场规模与PVC最为接近、略高于PVC,按照PVC的持仓标准,聚丙烯的持仓量也应设置在100万手左右。当市场持仓超过100万手后,交易保证金比例增加为7%。

      四、投机持仓限额制度

      1.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2.聚丙烯期货沿用大商所上市品种已有做法,实行限仓制度:对于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

      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或比例,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聚丙烯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期货公司持仓限额设定为20万手

      (2)期货公司持仓限额比例设定为25%

      (3)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采取分阶段阶梯式限仓,交割月份起均为25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第十个交易日起均为5000手。一般月份限仓数额按照持仓总量水平进行调整,当持仓总量大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比例限仓,比例均10%;当持仓总量小于等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均为20000手。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为了鼓励期货公司会员,在市场未达到某一规模时,对其不限仓,当市场达到某一规模之上时,对其按比例限仓,而且对其聚丙烯合约超仓的头寸,不执行强行平仓,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中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当出现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时,交易所在第三个停板日收市后,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方法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方法”有关规定。

      七、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 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异常情况处理”有关规定。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规定。(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