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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4-01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证监发〔2014〕43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未发现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公司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6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24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该公司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 1 月 27日-2017 年 1 月 26日

      减持股份:2017 年 1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6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公司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金一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一文化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金一文化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6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股东股份锁定:2014年1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董监高股份锁定:长期有效

      减持股份:2017年1月27日—2019年1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戈、周燕华、刘娜及曾任职本公司监事的梁红梅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一文化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金一文化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孙戈同时承诺: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股东股份锁定:2014年1月27日—2015年1月26日

      董监高股份锁定:长期有效

      孙戈减持股份: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法人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美钻廊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无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红土”)、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红土”)、深圳市福田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创投”)和自然人股东黄晋晋、陈昱、隋启海、谢文庆、周云侠、赵智杰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公司/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7日—2015年1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法人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 关于持股意向和未来股份减持安排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该公司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6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24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0%;(3)该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金一文化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金一文化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该公司持有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5)上述承诺为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该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减持安排:2017年1月27日—2019年1月26日

      延长股份锁定:若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条件,则股份锁定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2017年7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如果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该公司将在金一文化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一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该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该公司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该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承诺:

      (1)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0%;(3)在本人所持金一文化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金一文化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金一文化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金一文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6)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减持安排:2017年1月27日—2019年1月26日

      延长股份锁定:若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条件,则股份锁定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2017年7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钟葱同时承诺:(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金一文化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一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深创投、无锡红土、南通红土以及福田创投承诺:

      深创投、无锡红土、南通红土、福田创投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一文化8.92%的股份,就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的持股意向,上述四方股东共同声明并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金一文化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金一文化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3)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0%;(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深创投、无锡红土、南通红土、福田创投同时承诺:(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金一文化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一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公司董事孙戈承诺:

      (1)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金一文化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金一文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

      减持股份: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26日

      股份锁定延长:若触发条件,则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2015年7月2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碧空龙翔的相关承诺

      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已就本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金一文化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①金一文化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的发行价格。②碧空龙翔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碧空龙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碧空龙翔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一文化和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共同做出如下承诺:(1)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 本公司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如果上市后公司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出现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按照下款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2,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本人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 1,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金一文化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招商证券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金一文化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金一文化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六、 其他重要承诺

      1、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碧空龙翔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欣、丁峰、薛海峰、杜淑香、黄翠娥、范世锋、徐巍以及曾任职本公司的王俊、张卫平、刘春香及钟小冬分别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上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承诺时间:2011年6月15日

      承诺期限:

      股份锁定:2014年1月27日—2015年1月26日

      股份转让: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持有公司发行前 40.85%的股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 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若金一文化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其作为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其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凡本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

      承诺时间:2011年6月15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012年8月16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若金一文化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金一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凡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

      承诺时间: 2011年6月15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012年8月16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就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如下承诺: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需要补缴该承诺函出具日前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钟葱承诺以其自有资金为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前述补缴义务及相关责任。

      承诺时间:2011年6月14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一”)租赁房产存在潜在风险的承诺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江阴市利港镇澄西工业园区2598号。鉴于江苏金一入住前投入的巨额装修费用,出租方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零租金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江苏金一于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江苏金一与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前,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江苏金一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存在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产的风险,对此,抵押权人承诺在依法作出行使抵押权的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江苏金一,对抵押房产进行变卖的,江苏金一拥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及实际控制人钟葱作出专项承诺,承诺共同补偿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江苏金一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屋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对上述补偿承诺共同向江苏金一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2011年6月15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之日,未触发履行此承诺的条件。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