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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4-008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3月12日发行的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鹏博债、122132

    3、发行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4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固定利率,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53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50%

    3、本年度债券付息日:2014年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1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鹏博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联系人:李明、任春晓

    联系电话:010-51183918、028-86755190

    邮政编码:610015

    2、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陈志利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

    附表:

    “12鹏博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