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李剑锋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芮跃华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驶入快车道,但其发展面临着缺乏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方面的困境;建议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列入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市场功能以及参与主体权责。
这是芮跃华连续第二年就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出建议。去年,芮跃华就曾称,2013年湖北证监局除了继续推动企业在沪深两市发行上市外,还将大力发展“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多层次并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年之后,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如何?芮跃华说,“不同层次间的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均有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过去一年,湖北证监局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上取得突破进展。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之后,不仅有助于明晰企业股权治理结构,而且也创新了企业融资手段,为企业在银行质押融资提供了便利,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数据显示,继2012年湖北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后,截至2014年2月,湖北相继有46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位居全国第三,数量仅次于北京、上海;181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处于全国中上游。上述挂牌企业通过增发、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累计获得65.89亿元资金,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不过,芮跃华称,尽管这些数字让许多中小微企业看到了融资希望,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建设者而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任重道远,这仅仅是一个探索和起步。
据悉,包括京津沪鄂在内的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均处在小心翼翼、摸索发展的阶段,也还存在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
芮跃华认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面临着缺乏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方面的困境,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场外市场发展的统一规划,没有相关立法,甚至没有法规性指导条款,区域性股权市场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境地,其合法性一定程度上存疑。
芮跃华告诉记者,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立法部门有序推进《证券法》修法的各项工作,建议值此修法契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列入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市场功能以及参与主体的权责。此举既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形成明晰预期(区别于深沪交易所及新三板市场的区域性、私募股权转让市场),亦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明确的法律边界内开拓和创新业务,规范市场行为,加快发展步伐,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赋予其功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与沪深等交易所的区别,使各个市场各司其职,更好发挥其专业功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芮跃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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