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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管理 举债融资体系开启
    2014-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地方财政

      在中央财政同意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可以进行融资,向社会各方借贷举债,甚至还可以有海外资本,共同投资,形成资本效应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政府工作报告称,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王国刚表示,此举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很重要的是这次把地方债这事说清楚了。地方债务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关系,而不是过去误读的地方与金融银行之间的事。”王国刚表示。

      他认为,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重任。此次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在中央财政同意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可以进行融资,向社会各方借贷举债,甚至还可以有海外资本,共同投资,形成资本效应。

      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进一步明晰,研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自发自还改革方案,推动部分地方政府开展改革试点,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告诉上证报记者,上述举措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结束了地方政府不能自主负债,开启了限额管理下的相对市场化的举债融资体系。同时,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可发新债置换存量高收益债务,防止资金链断裂。

      在陈道富看来,应区分短期债务(严格授权)、一般债务和市政债务,分类管理,限额控制,加强金融机构债权人约束,发挥市场纪律作用;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关系,确保地方为自己负债负责,投资者自负风险。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倪鹏飞表示,在扩大地方发展融资渠道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合理制度和监管措施,该机制的确立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透明化,促进透明政府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