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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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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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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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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名称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2014-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编号:临2014-021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名称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即日起,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其他所有的公司制度、文件中公司名称相应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4-022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02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八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872,460股,发行价格20.2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1,622,213.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9,748,666.4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1,873,547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安华桥支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详见附件《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118015480000245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作为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账户账号为91180154800002451(以下简称“专户”)。扣除发行费用后,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亿6,187万3,547元(¥961,873,547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为了提高资金收益,根据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转为存单方式存储,如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在存单开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存单金额、期限、开户日期、到期日期等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不直接支取也不得向专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划转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进行续存或及时转回专户进行管理,并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甲方对于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乙方承诺不协助甲方开具具有质押权利功能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甲方就定期存款进行质押或抵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并认可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