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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股新方案解除投资人后顾之忧
    2014-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苏 渝

      

      上周五沪深股市行情惊天大逆袭。正当沪指大盘跌破2000点之际,证监会关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闪亮登场,大盘随即以上涨2.7%创今年以来最大涨幅来积极回应。新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所以被投资者视为利好,是因为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有多处修改:其最大的看点在于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去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优先股发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当时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优先股在发行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可转换为普通股。如此一来,困扰沪深股市经年的大股东存量大小非减持难题不但没有解决,新发的优先股还很有可能成为A股市场的新大小非之虞。试想,新发行优先股三十六个月后就可转换为普通股,这能不让投资人感觉是新的变相市场大扩容么?优先股锁定三年后便可上市流通,这无疑又增加了一个无穷大的新市场,市场如何承受得了?这就难怪市场要把优先股发行作为新的圈钱手段的利空来解读了。

      所以,这次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宣布的新《办法》,无疑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事实上,国际通行的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在美国,优先股始于上世纪90年代,发行优先股的好处有:优先股融资属于权益资本融资,会对大型公司融资形成一定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推进分红机制,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市,可以降低二级市场的扩容压力。国际上很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优先股,无论是“股神”巴菲特购买通用股票还是美国政府出资购买银行股份,都采用了购买优先股的方式。这说明优先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比较起来,此次修改后的《办法》不仅离国际优先股的惯例又靠近了一步,同时也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

      不过,虽然这次新《办法》的相关规定起到了缓解二级市场扩容压力的作用,但对优先股的作用也不能估计得过高。就美国市场规模的变化而言,优先股的规模可谓非常有限,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走势。而从一些细节看,21日发布的《办法》还有一些地方需要继续完善。

      首先,仍然给例外留出了一定余地。《办法》规定,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换句话说:从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届时为了满足“触发事件”的属性要求,估计银行发行优先股将会采取“减记条款”。即有的特殊行业,在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若干年后,出于特殊需求,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后,或可以转换成普通股?

      其次,新股发行时未能把存量转为优先股。修改后的《办法》未将新上市公司存量转化为优先股,也即大股东限售股转优先股。而如果有这样的股票转化设计,不仅可以大大缓解沪深股市的上市压力,还可激励大股东长期持股。大股东如果长期持有优先股,就会想方设法去提升公司业绩,进而靠多分红获利而不是靠减持套现获利。由于优先股不上市流通,即使新股发行节奏加快,也不会增加市场的存量减持压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优先股相当于发行无期限债券,公司可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而不负债,资产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其长期发展。另外,对于一些具备高成长特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对优先股的承诺分红比例或小于其成长性,则又将构成支撑股价上涨的利好因素。

      总之,如果说这次修改后的《办法》严格按国际上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的惯例是一大进步,那么如果能同时在新股发行时把存量转为优先股将是更大的进步。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