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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5585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张士伟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王艳萍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程毅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27)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21- 56035606

    传真:021- 59393074

    联系人:刘彤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于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29)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3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2013]1329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认购安排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3、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80%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1.00=9,882.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7、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不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不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赎回费用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365天0.5%
    365天≤Y<730天0.25%
    Y≥730天0.0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3年后(已超过730天)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3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0=13,5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 -0=13,5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3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3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取向、资本市场资金状况和市场情绪等因素,评估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不同类别资产中长期风险收益水平的基本面驱动因素和流动性驱动因素,其中基本面因素重点将关注企业盈利变化、通货膨胀预期和资产风险预期,流动性驱动因素将重点关注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判断相关驱动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评估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相关数量分析模型,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别资产中的基本配置比例。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方面,在维持通过战略性资产长期均衡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实时研究投资者结构变化和资产结构变化等影响供求结构的驱动因素,同时关注影响资产的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相关要素,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然后在产业精选的基础上进行行业分析和配置;最后,在细分行业内选择兼具估值和成长优势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产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产业周期等方面出发,分析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趋势,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以分享产业的成长收益。具体的产业精选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分析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在社会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的变化将导致产业变迁,从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前景。其中,契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将获得较大发展,例如,城镇化、消费升级、城市化等将导致产业结构升级或出现新兴产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发掘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

    其次,产业政策、技术支持政策和贸易战略等政策导向是推动产业结构改善的重要力量,将影响产业的发展路径。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预测和评估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过程中可能出台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另外,国家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技术支持政策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转化,从而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利润。基金管理人将从技术应用前景出发,研究技术支持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最后,国家贸易战略将影响产品的供求关系,从而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家贸易战略的变化,发掘符合国家贸易战略的相关产业进行重点研究。

    最后,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将影响产业发展前景。世界经济大周期是世界经济产业结构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平稳发展阶段与转换阶段交互更替形成的。同时,在这些经济周期的形成过程中,产业结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按自己的规律进行主导产业群的转换,每一个产业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即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按照该产业在全部产业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及其增长速度的变化,可以将一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也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基金管理人将从市场增长率、市场份额、用户购买行为等方面出发,判断所处的产业周期阶段,精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进行投资。

    (2)行业配置策略

    在产业分析的框架之下,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业生命周期、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等方面进一步分析细分行业的投资机会。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方面: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成长期行业的利润增长率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该阶段行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将有较大提高。对于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复苏、产业创新或技术突破,将产生新的市场需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行业将阶段性的繁荣或者重新获得长期成长。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指数变化、行业整体增长率、销售额、利润率、竞争状况、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确定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把握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方面:产业政策导致产业结构出现调整,导致其细分行业的发展出现显著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从产业政策出台背景、时机和政策取向出发,评估产业政策对行业的影响程度,发掘受产业政策鼓励及受益于产业结构升级的细分行业。

    行业竞争优势和潜力方面:本基金将从产业集中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核心技术发展状况、竞争状况、产品替代能力、议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细分行业的结构和演变趋势,重点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较大的细分行业。

    最后,除上述三种中长期行业选择策略外,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主题分析、预期趋势判断、投资目标选择以及退出时点把握等流程设计,把握确定性事件提升相关企业的资产价值或盈利水平所衍生的投资机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的优势,通过定性与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I)定性分析

    行业驱动因素分析:通过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要素,寻找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或者出现趋势性转折,并在未来将保持领先或者获得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对上市公司的资源禀赋、经营能力、盈利模式和业绩表现潜力等进行整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

    公司的发展可持续性分析: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考虑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性地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经营战略等方面,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优选可持续性强的上市公司。

    (II)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定量指标对个股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销售净利率等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估值指标: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指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PEG、EV/EBITDA等。

    发展可持续性指标:除关注上市公司成长性外,本基金将定量地从资产负债率、负债结构等指标,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等进行分析和判断,积极主动的进行债券投资,以达到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其中,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物价水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其次,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收益水平、税赋特点、利差变化趋势,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最后,根据个券收益水平、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级、选择权条款的分析,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低估的债券纳入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根据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本基金主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3、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通过宏观经济、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债券市场研究、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该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市场影响力高等特点,能够反映中国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指数的发布,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