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勇
■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突破口是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最便捷和最有效的途径与方式。首先,将国有经济的最主要和最具活力部分真正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不仅可以带动和规范发展其他非上市企业的混合所有制,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其次,国有上市公司已涌现出一批最接近“神似”混合所有制的典型代表。最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所有股份制企业中最规范的群体。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实现真正混合所有制,还需要着力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关键环节的制度完善:1、切实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是基础,国资监管应更多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2、实现股权治理均衡是核心,并通过法律或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各方难以有效合作;3、统筹融合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是制度保障;4、着力培育一批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队伍是关键。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历经17年的混合所有制的探索和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经济之间的融合趋势不断增强,国有参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已经实现了形式上的混合所有制,但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干预、公司治理结构不均衡、政企不分等现象仍较为普遍。实现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平等化、治理均衡化、股权结构合理化,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仍然任重道远。
混合所有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国有企业等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但对于混合所有制仍存在许多模糊和不同的看法,而被寄予厚望的非公经济亦或多或少存在顾虑。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首先在观念上要达成共识,避免认识误区。
1、避免将股份制、股权多元化混同于混合所有制。目前比较通俗的看法,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比如经常听到的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总企业户数的多少多少,全国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已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的多少等等说法,其实际意义上是将股份制等同于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资本联合、融合或混合经营的所有制形式。而股份制则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主要的资本实现形式,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其突出特征是财产占有形式的社会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也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只是从股权结构方面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的起步。
2、混合所有制不是简单的国企引入非公资本,而是国有企业的“二次改革”。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只能称之为产(股)权多元化,而不是真正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是既非国有也非民营,其关键是要消除“所有制鸿沟”和摘掉“所有制标签”,破除国有和民营经济之间的羁绊,充分发挥两种或多种所有制的优势,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从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与国有企业的第一次产权制度改革不同,混合所有制更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破解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的体制性漏洞,如缺乏内部监督导致的中石油、云南锡业案,改制不规范导致的国资流失风险,而且还要求在减少行政干预、员工持股和民主参与、公司治理规范、资本化、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实行突破,因此,混合所有制本质是国企的第二次改革。要实现真正的混合所有制,首先,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降低国有股比例、员工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行股权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其次,要彻底改革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这也是关键和难点,既然混合所有制不称之为“国有”,那么现有的一整套国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审批和监管体制就不应该适应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要通过“二次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通过简政放权真正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将企业的法定权力切实归还于企业。
3、并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适合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通常大致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与资源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三类。毫无疑问,由于公益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标,其不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仍应实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于自然垄断性和资源性国有企业,应对其产业链和产品进行细分,加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对公众基本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应该由国家独资经营,并以成本控制为主要评价指标,而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产业链某些环节或产品,应实行混合所有制。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目前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必须完全按市场规则来运作,彻底实行混合所有制,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承担公共职能(但鼓励其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既不赋予其任何行政垄断地位,也不给予任何差别性政策支持,让其在市场中参与平等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国有单位或者股东作为出资人代表,只实现其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不干预企业的任何投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是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突破口
目前普遍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的典型代表,但从股权结构、监管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仍被视为国有企业,行政化趋向非常严重,至少目前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一是股权结构仍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下转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