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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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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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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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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执行《净收益补偿协议》的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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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2014-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4-01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4月4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位)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99,312,5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0.56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99,312,500100%00%00%
    以上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的议案》299,312,500100%00%00%
    以上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指派杨玉华、高平均两位律师见证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章程(2014年4月)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4-01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4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需要等原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

    (九)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章程(2014年4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