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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股-00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14年4月4日(星期五)上午09:30时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海鹰科技大厦公司1605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郭友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1,728,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3%。由于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7的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时依法回避表决。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50,359,1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2元(含税),合计人民币5,007,182.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886,273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728,568股,占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何敏

      3.律师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060号

      致: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01,728,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3%。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八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签名):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王 冠

      何 敏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