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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6版)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相关议案的表决具体指示如下:

    序号表决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

    1、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2、授权范围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票进行指示。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014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2014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09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二○一四年四月四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高天舒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公司以A股总股本16002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1.0元(含税),共计应分配股利16,002,000.00元。本次分配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余额为165,584,008.76元留待今后进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本届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勤勉尽责,信誉良好,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熟悉,拟续聘其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的该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1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 2013 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4年 4月 11日(周五)15:00~17:00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办 2013 年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公司参加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胡卫林先生、财务负责人许孝男先生、董事会秘书金跃国先生、独立董事陈良华先生、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二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附件

    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经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668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2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6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经过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站在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角度,结合本章程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方面,认真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