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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2、登记时间: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9: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6楼605室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资料详见(www.sse.com.cn)

    3、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6楼605室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与传真:0551—62661179、62634712,邮编:230061

    联系人:侯俊、贾红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2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 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4-015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二)、(三)进行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鉴于公司正处于由传统图书发行业向文化教育科技综合传媒集团的转型提升期,公司现阶段界定为成长期,因此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符合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最新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已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4-016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拟将会计政策中?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售价(码价)核算,售价与进价差额计入进销差价,期末按进销差价率对售价(码价)进行调整”变更为“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概述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拟将会计政策中?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售价(码价)核算,售价与进价差额计入进销差价,期末按进销差价率对售价(码价)进行调整”变更为“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

    公司已于2013年6月新上ERP系统,具备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的条件。拟将会计政策中?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售价(码价)核算,售价与进价差额计入进销差价,期末按进销差价率对售价(码价)进行调整”变更为“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本次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内容:拟将会计政策中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售价(码价)核算,售价与进价差额计入进销差价,期末按进销差价率对售价(码价)进行调整”变更为“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

    (三)变更原因: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公司实物流转情况相吻合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持有的存货的价值,以及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并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且公司于2013年6月新上ERP系统,具备对库存商品中的图书取得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核算,发出时按单个品种图书的进价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的条件。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变更前按单个品种的图书售价(码价)进行核算,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计入进销差价,期末按单个品种图书计算的进销差价率对售价(码价)进行调整;变更后直接采用进价进行核算,按照单个品种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故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基本没有影响,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变更后会计政策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公司实物流转情况相吻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成本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工作。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库存商品中的图书采用进价核算、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