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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4-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4-013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根据公司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2年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该议案自获得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详细情况请参见2013年3月25日《比亚迪: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及2013年6月7日《比亚迪: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交易概述

      近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戴姆勒”)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团”)申请贷款人民币15亿元按出资比例5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比亚迪戴姆勒贷款业务提供担保金额在201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授权额度内。

      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担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廉玉波先生担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兼执行总裁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戴姆勒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 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3009号比亚迪六角大楼B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 Hubertus Troska

      注册资本: 人民币236,000万元

      经营范围:乘用车、电动车、汽车电动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及座位少于9个的乘用车零部件的设计和研发;上述产品的原型以及生产设备的开发;作为腾势(DENZA)品牌汽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的批发及市场推广;提供售后服务;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零部件、设备、汽车用品以及汽车精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与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比亚迪戴姆勒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其50%股权。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比亚迪戴姆勒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45,171万元,2013年度并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为人民币-10,31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根据比亚迪戴姆勒与贷款银团签订的比亚迪戴姆勒腾势电动汽车项目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比亚迪戴姆勒向贷款银团借款人民币150,000万元(大写:壹拾伍亿元),贷款期限从贷款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共计8年。

      保证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愿意就比亚迪戴姆勒偿付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50%向贷款银团提供担保;保证人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愿意就比亚迪戴姆勒偿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50%向贷款银团提供担保。

      随着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担保方式:保证人在各自的保证份额内向银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贷款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上述担保事项为本公司对参股公司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提供担保所融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比亚迪戴姆勒研发生产经营,比亚迪戴姆勒另一股东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董事会同意为比亚迪戴姆勒提供上述担保。

      201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独立董事李东女士、武常岐先生、李连和先生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均无异议。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59,707.20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6.45%;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