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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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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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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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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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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4-021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议案》,同意开展华东生产基地的二期项目。二期项目投入资金16,000万元,其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索菲亚家居(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索菲亚”)增资10,000万元,另以公司自有资金向浙江索菲亚提供财务资助或浙江索菲亚进行银行贷款方式投入6,000万元。浙江索菲亚已在2014年3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有关内容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和2014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华东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1)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浙江索菲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浙江索菲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账号为:82050155260000218,截至2014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浙江索菲亚华东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索菲亚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浙江索菲亚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浙江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浙江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浙江索菲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浙江索菲亚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强、王宗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浙江索菲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浙江索菲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浙江索菲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浙江索菲亚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资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的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浙江索菲亚有权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浙江索菲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和浙江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和浙江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4-022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廊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北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加大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索菲亚家居(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索菲亚”)的投入,启动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的二期投资(以下称“二期项目”)。二期项目投入资金34,000万元,其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向廊坊索菲亚增资10,000万元,另以公司自有资金向廊坊索菲亚提供财务资助或廊坊索菲亚银行贷款方式投入24,000万元。廊坊索菲亚已于2014年3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有关内容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华北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廊坊索菲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证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廊坊索菲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账号为:120907890810168,截至2014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廊坊索菲亚华北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廊坊索菲亚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廊坊索菲亚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廊坊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廊坊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廊坊索菲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廊坊索菲亚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强、王宗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廊坊索菲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廊坊索菲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廊坊索菲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廊坊索菲亚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资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的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廊坊索菲亚有权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廊坊索菲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和廊坊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和廊坊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