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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0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古少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09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4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51.00万股,发行价格4.03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69.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76,630.53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3月18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48250002号”《验资报告》。

      2014年4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28600059999555,截止2014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229,326,439.8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品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投资”项目之“建筑幕墙及节能门窗生产加工基地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441810182600032770,截止2014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133,375,437.47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品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投资”项目之“木制品工厂化生产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180188000032721,截止2014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56,447,964.1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品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投资”项目之“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宝鹰建设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28600052537983,截止2014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347,155,458.53元。该专户仅用于宝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资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宝鹰建设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宝鹰建设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宝鹰建设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高俊、俞乐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宝鹰建设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国金证券更换相关工作人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宝鹰建设、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开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宝鹰建设、开户银行、国金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