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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37版)
    2014-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④瑞泰资产管理公司丧失租赁场所转租权或因产权方原因公司无法实际使用租赁场所的;

    ⑤除上述相关约定之外,瑞泰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租赁合同》或附件所约定的内容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每逾一日,公司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公司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25%向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的;

    ②因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受损未能及时修复的;

    ③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对所交付的设备设施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的;

    ④公司故意停止暖气及空调正常供给的;

    ⑤其他因公司原因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4、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25 %向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瑞泰资产管理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致使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②未经瑞泰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公司擅自将租赁场所全部转租第三方;

    ③公司将租赁场所部分转租的租期超过公司承租期的;

    ④租赁场所交付后,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租赁合同》,致使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⑤除上述相关约定之外,公司违反《租赁合同》或附件所约定的内容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严格依约履行,租赁场所交付前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亿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款约定建立在双方充分了解《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双方自愿遵照执行,不因本条款与《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冲突而主张该条款无效。

    六、预计该项目开业前尚需投入:①装修改造费用:15,423.57万元,②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868.00万元,③电子设备购置:203.80万元,④营运资金:500.00万元,合计16,995.37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或银行贷款。

    七、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与项目产权方及出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的开设将会进一步加强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商业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积极拓展百货零售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2、该租赁项目有利于公司商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进一步提升,但在盈利之前,会对公司商业主营业务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九、上网公告附件:公司关于租赁瑞泰商厦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4-01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位于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

    74号的商业房产开设购物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租赁由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拥有产权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74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共计约45,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以下简称为“租赁场所”)开设购物中心。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租赁由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产权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74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共计约45,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15年。

    上述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将于2014年5月13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①名称名称:塔城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654201050005803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解放路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吴晓飞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工程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以上项目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股东构成及其投资情况:

    法人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投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塔城古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542010500057661,000100

    ②名称:塔城古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654201050005766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解放路西部花园二期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公司股东构成及其投资情况:

    自然人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投资额投资比例(%)
    王红军中国新疆石河子市三十三小区9幢楼房231号1,53051
    韩惠明中国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50-034号5号1,47049
    合 计3,000100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项目基本情况

    ①地址:该项目位于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74号。

    ②租赁场所及面积

    该项目共五层,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使用性质为商业。各层面积如下:

    地下一层面积约:10,000平方米(商业);

    地上一层面积约:8,750平方米(商业);

    地上二层面积约:8,750平方米(商业);

    地上三层面积约:8,750平方米(商业);

    地上四层面积约:8,750平方米(商业);

    以上面积合计约:45,000平方米。

    三、租赁场所的交付和期限

    1、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按照公司要求将租赁场所及设备设施交付公司,并承诺租赁场所所在楼宇的全部配套设备设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保证公司能进场装修。租金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租赁期满后公司如决定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取得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书面同意后,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0日(陆拾日)内协商签订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公司有优先租赁权。

    如公司的装修施工因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原因受阻,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应负责解决,同时租金起算日相应顺延。

    2、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 日。

    四、关于房产租金的起算日、标准、缴纳方式及期限

    1、租金的起算日:2016年10月1日。

    2、房产租金:租赁期间(十五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 日)租金共计人民币162,607,500元。

    3、具体租金金额及支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期数租金缴纳起止日期面积

    (平方米)

    租金单价

    (元/平方米/天)

    期租金

    (元)

    第一期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45,0000.609,855,000
    第二期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45,0000.609,855,000
    第三期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45,0000.609,855,000
    第四期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45,0000.609,855,000
    第五期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45,0000.7011,497,500
    第六期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45,0000.7011,497,500
    第七期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45,0000.7011,497,500
    第八期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45,0000.7011,497,500
    第九期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45,0000.7011,497,500
    第十期2025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45,0000.8013,140,000
    第十一期2026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45,0000.8013,140,000
    第十二期2027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45,0000.8013,140,000
    第十三期2028年10月1日—2029年9月30日45,0000.8013,140,000
    第十四期2029年10月1日—2030年9月30日45,0000.8013,140,000

    4、上述租金均为含税租金。

    5、租金缴纳方式及期限:

    1、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每一承租年度为一个租赁期;租赁场所房产租金按期进行缴纳,公司应在租赁场所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租金9,855,000元,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在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发票。下一期租金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前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缴纳,以后各期租金的支付以此类推。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在收取以后年度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发票。

    2、除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公司不再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每逾一日,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应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2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未依照约定条件按时完成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交付的,或造成公司无法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改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②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交付停车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停车场因非公司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

    ③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公司水、电、暖、空调等不能正常供应,影响公司实际经营的;

    ④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未及时维修,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⑤其他非公司原因影响公司正常装修和营业的。

    2、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应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25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如因非公司原因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致使公司无法使用租赁场所(含室外停车场)、或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②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将此租赁场所租给公司后,未经公司同意,又将此租赁场所重复租给他人的;

    ③租赁场所交付后,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租赁合同》,致使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④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丧失租赁场所转租权或因产权方原因公司无法实际使用租赁场所的;

    ⑤除上述相关约定之外,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违反《租赁合同》或附件所约定的内容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每逾一日,公司应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公司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公司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25%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的;

    ②因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受损未能及时修复的;

    ③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对所交付的设备设施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的;

    ④其他因公司原因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4、公司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公司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25 %向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宏源时代房地产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致使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②公司将租赁场所部分转租的租期超过公司承租期的;

    ③租赁场所交付后,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租赁合同》,致使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④除上述相关约定之外,公司违反《租赁合同》或附件所约定的内容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严格依约履行,租赁场所交付前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亿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款约定建立在双方充分了解《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双方自愿遵照执行,不因本条款与《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冲突而主张该条款无效。

    六、预计该项目开业前尚需投入:①装修改造费用:9,000.00万元,②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977.00万元,③电子设备购置:284.87万元,④营运资金:500.00万元,合计10,761.87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或银行贷款。

    七、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与项目出租方(产权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租赁有利于扩大公司主营业务在疆内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积极拓展百货零售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2、本次租赁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网公告附件:公司关于塔城市租赁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4—02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资产开设友好超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汇友地产”或“该公司”。

    ●本次购买的资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汇友地产拥有的①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小区52号楼(该楼为独立商业房产)地下一层共计2,237.1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和②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央郡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为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共计3,801.8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分别开设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和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其中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每平方米单价为17,500元,购房总价款为39,149,775元,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每平方米单价为18,000元,购房总价款为68,432,940元。

    ●为使本次购买的商业房产达到开业条件,公司共需投入资金约13,165.55万元,其中:

    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4,804.33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4,130.30万元②装修改造投入447.43万元③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147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79.60万元。

    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总投资预计为8,361.22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7,219.68万元②装修改造投入813.90万元③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189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138.64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购买资产有利于公司商业连锁业态在乌鲁木齐市的发展,本次购买资产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购买资产的议案即:《公司关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小区的商业房产开设友好超市的议案》和《公司关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中央郡小区的商业房产开设友好超市的议案》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拟购买公司控股子公司汇友地产拥有的①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小区52号楼(该楼为独立商业房产)地下一层共计2,237.1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以下称“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和②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央郡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为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共计3,801.8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以下称“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分别开设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和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其中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每平方米单价为17,500元,购房总价款为39,149,775元,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每平方米单价为18,000元,购房总价款为68,432,940元。

    (二)、本公司《关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小区的商业房产开设友好超市的议案》和《关于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中央郡小区的商业房产开设友好超市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上述购买资产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8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琳

    企业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

    企业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7楼

    企业注册号码:65000003800210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9781602-5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仓储服务。

    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本公司出资20,000万元,占50%;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占50%。

    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汇友地产总资产177,973.99万元,所有者权益68,516.15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357,263.13万元,净利润79,445.86万元。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该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本公司委派董事三名,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派二名,董事会决议需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后方可有效,本公司对其实际上形成控制,故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交易定价依据

    (一)、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

    1、基本情况

    马德里春天小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外环北路728号,小区总建筑面积逾70万平方米,由53栋高层组成,总户数达6,000余户,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为该小区52号楼(该楼为独立商业房产)地下一层共计2,237.1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具体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面积为准),该项目产权所有人为汇友地产,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交易的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购买商业房产价格为每平方米17,500元,交易总价约39,149,775元。2013年10月该小区商铺销售均价为地上一层每平方米35,000元;地上二层每平方米20,000元。本次交易价格低于该项目同类房产交易平均市场价格水平,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

    1、基本情况

    中央郡小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小区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由31栋高层组成,住户3,700户,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为该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为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共计3,801.83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具体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面积为准),该项目产权所有人为汇友地产,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交易的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购买商业房产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0元,交易总价约68,432,940元。2013年10月该小区商铺销售均价为地上一层每平方米38,000元;地上二层每平方米23,500元。本次交易价格低于该项目同类房产交易平均市场价格水平,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述交易价格均低于同一项目同类性质的房产交易平均市场价格水平,充分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

    1、付款方式及期限

    ①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汇友地产向公司提供全额有效的税务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19,574,887.5元,即总房款的50%;

    ②汇友地产按照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向公司交付具备进场装修条件的商业房产后3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场地交付确认书之日为准),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11,744,932.5元,即总房款的30%;

    ③汇友地产向公司交付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3,914,977.5元,即总房款的10%。

    ④汇友地产向公司交付土地证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914,977.5元,即总房款的10%。

    2、交付期限

    汇友地产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延期交付未超过60日汇友地产不承担责任),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公司使用。

    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汇友地产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汇友地产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房产证与土地证办理至公司名下。如因汇友地产的责任,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公司不退房,汇友地产按日向公司支付已付价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直至公司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

    1、付款方式及期限

    ①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汇友地产向公司提供全额有效的税务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34,216,470元,即总房款的50%;

    ②汇友地产按照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向公司交付具备进场装修条件的商业房产后3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场地交付确认书之日为准),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20,529,882元,即总房款的30%;

    ③汇友地产向公司交付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人民币6,843,294元,即总房款的10%。

    ④汇友地产向公司交付土地证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汇友地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6,843,294元,即总房款的10%。

    2、交付期限

    汇友地产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延期交付未超过60日汇友地产不承担责任),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公司使用。

    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汇友地产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汇友地产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房产证与土地证办理至公司名下。如因汇友地产的责任,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公司不退房,汇友地产按日向公司支付已付价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直至公司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

    五、涉及购买资产的其他安排

    1、经初步测算,为使本次购买的商业房产达到开业条件,公司共需投入资金约13,165.55万元,其中:

    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4,804.33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4,130.30万元②装修改造投入447.43万元③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147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79.60万元。

    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8,361.22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7,219.68万元②装修改造投入813.90万元③设备购置及消防费用189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138.64万元。

    2、资金来源:本次购买资产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目的是为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做大做强乌鲁木齐市场,充分发挥社区超市业态联动的优势,有效弥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城北超市网点少、规模小、辐射能力有限的不足,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关于马德里春天小区友好超市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公司关于中央郡小区友好超市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4-02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13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6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00时整(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10:30-11:00时)(北京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公司6楼会议室

    5、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公司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4-016号公告)。

    7、《公司关于支付2013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酬的议案》。

    8、《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4-017号公告)。

    9、《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公司2014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11、《公司关于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17号瑞泰商厦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4-018号公告)。

    12、《公司关于拟租赁位于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74号的商业房产开设购物中心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4-019号公告)。

    13、《关于增补丁维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4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会议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5月12日上午10:00---14:00时,下午15:30---19:30时。(北京时间)

    2、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6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其他事项:会议预期半天,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联系办法:

    1、电话:0991-4553700、0991-4552701

    2、传真:0991-4815090

    3、邮编:830000

    4、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5、联系人:吕亮、雷猛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送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②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6《公司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公司关于支付2013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酬的议案》   
    8《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公司2014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11《公司关于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17号瑞泰商厦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   
    12《公司关于拟租赁位于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园林处74号的商业房产开设购物中心的议案》   
    13《关于增补丁维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备注:

    1、授权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章)。

    2、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或按以上格式制作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