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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2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2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或变更发售方式,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财A和恒财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恒财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承担。

    二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恒财A、恒财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财B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在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财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恒财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财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恒财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财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财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恒财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财A、恒财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 恒财A的运作

    1、恒财A的收益

    恒财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并于次日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恒财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约定并公告首个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后在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确定恒财A下一个六个月封闭期内适用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并于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含)。 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财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财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恒财A的开放日

    恒财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恒财A、恒财B进入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见本部分的“四、恒财B的运作”中有关“开放期”的规定。

    例.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即也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3月31日(周一),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0月9日(由于9月没有31日,因此后移至2014年10月9日,满足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为工作日的条件)、2015年3月31日(周二)及2015年10月13日(由于9月没有31日,因此后移至2015年10月13日,满足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为工作日的条件)。恒财A在其他分级运作周期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恒财A的份额折算

    (1)恒财A的开放日折算

    恒财A的开放日折算基准日即为恒财A的开放日,本基金于该日对恒财A进行折算。

    (2)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财A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恒财B的运作

    1、恒财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首先承担。

    2、开放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恒财A和恒财B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或者恒财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与恒财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恒财B的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财B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B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财A和恒财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恒财A 的开放日计算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开放期内分别计算恒财A 和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恒财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 A 的某一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设Ta 为自恒财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 日恒财A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恒财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 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0) ×FA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开放期内的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外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及开放期,恒财A和恒财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T日恒财A份额净值=【T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财A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恒财A的销售服务费】/T日恒财A份额数

    T日恒财B份额净值=【T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财B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恒财B份额数

    恒财A份额、恒财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恒财A及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财A 和恒财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财A 的开放日、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恒财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恒财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 A 的某一非开放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设Ta 为自恒财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之前恒财A在该分级运作周期内尚未开放,则Ta起始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 NV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 日恒财A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恒财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 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0) ×FA 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10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恒财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在每满24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财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恒财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内接受赎回和申购申请。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恒财A和恒财B进入赎回和申购的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或者恒财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与恒财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致使恒财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恒财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但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恒财A和恒财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恒财A或恒财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恒财A和恒财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恒财A、恒财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恒财A和恒财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恒财A不收取认购费用。

    (3)恒财B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财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恒财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恒财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恒财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22)/1.00=99,701.81 份

    (5)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1、恒财A份额的认购限制

    恒财A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恒财B份额的认购限制

    恒财B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的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恒财A和恒财B)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在恒财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A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A的份额数×恒财A的折算比例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A和恒财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和恒财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A的份额数×恒财A的折算比例

    恒财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B的份额数×恒财B的折算比例

    恒财A和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A和恒财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致使恒财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将于恒财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基金转型后,原恒财A转为转型后基金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恒财B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及变更发售方式,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恒财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在每满24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即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则不开放申购和赎回,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财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进行赎回和申购。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示例内容。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份额或者恒财B份额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份额与恒财B份额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例.2016年1月8日(周五)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第2个工作日进入恒财A和恒财B接受申购赎回的开放期,恒财A、恒财B的共同赎回日和恒财B份额申购日为第2个、第3个工作日即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3日,恒财B的后续申购开放日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因为1月16日(周六)和1月17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恒财A申购日为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1月19日。

    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恒财A的开放日,恒财A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的赎回价格以该开放日的恒财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恒财A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恒财A的申购价格以该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在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恒财A和恒财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和恒财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本基金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的共同赎回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恒财A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前三个开放日,将以恒财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财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财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开放期内,对恒财A、恒财B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均予以确认;对恒财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在不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范围内,对恒财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恒财A赎回过少,致使恒财A份额余额与恒财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恒财B基金资产大于等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恒财A的申购,并按照恒财A的份额余额较恒财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恒财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恒财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恒财B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对恒财B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恒财A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恒财B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2)本基金恒财B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恒财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对恒财A和恒财B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恒财B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财A开放日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A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在恒财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恒财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 份

    (2)开放期内恒财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A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开放期内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财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06=4,970.1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财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4,970.18份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恒财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财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恒财B基金份额净值

    恒财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财B,对应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06=99,007.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财B,假设申购当日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9,007.5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恒财A或恒财B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恒财A或恒财B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恒财A或恒财B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0天,假设赎回当日恒财A或恒财B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及公告,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包括恒财A的开放日,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即该日恒财A开放赎回、恒财B同时开放申购、赎回),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财A及恒财B(如有)(包括恒财A强制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对应的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份额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设置级差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06=99,007.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9,007.5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6=99,40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9,403.5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0=10100.00元

    赎回费用 = 10,100.00×0.05% = 5.05元

    赎回金额 = 10,100.00-5.05= 10,094.9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4.95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恒财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恒财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此比例限制);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但在开放日、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3)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3、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前景和信用评级;

    (6)债券、股票等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并维护有效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依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结合资产配置模型以及研究部工作成果,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是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对投资运作中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及时检测与评估,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开放期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此比例限制);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在开放日、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恒财A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财B为中偏高预期风险、中偏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间,本基金(包括恒财A和恒财B)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4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下转24版)

    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4%
    100万≤M<200万0.2%
    200万≤M<500万0.1%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恒财B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40%
    100万≤M<200万0.20%
    200万≤M<500万0.10%
    500万≤M1000元/笔
    恒财A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40%
    100万≤M<200万0.20%
    200万≤M<500万0.10%
    500万≤M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0.5年0.1%
    0.5年≤N<1年0.05%
    N≥1年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