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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发行不超过5.5亿元短期融资券。具体事项如下: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具体发行额度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最终核定为准)。

    (二)发行期限:1年以内。

    (三)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情况确定。

    (四)发行时间: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合理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政策,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若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关措施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合理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政策,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若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关措施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作相应补正。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下午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兰石商务中心大楼13楼东会议室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5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下午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兰石商务中心大楼13楼东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5日

    2、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5月5日下午3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四、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持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26层

    3、登记时间:2014年5月7日,上午9∶30-12∶00; 下午13∶00-17∶00

    4、联系方式:

    电 话: 0931-8186582

    传 真: 0931-8186566

    联 系 人:张秦,马杰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9日

    附件: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对下列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议案二《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2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4月18日审议通过了《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项议案仍需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作相应补正。

    现将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合理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政策,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若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关措施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合理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政策,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若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关措施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