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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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文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志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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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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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7,00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8,193,506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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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幅度较大项目,原因说明如下:
1、应收票据较年初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回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2、应付票据较年初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到期的应付票据。
3、应交税费较年初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留抵较多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天桥置业分公司预缴税款所致。
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多而新增的该项目较少。
(二)利润表项目
单位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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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幅度较大项目,原因说明如下:
1、营业外收入较上期减少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期减少。
2、营业外支出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发生的罚款等支出较上期增多。
3、所得税费用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利润增加及对部分新增可弥补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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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幅度较大项目,原因说明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收到的往来款项较上期增多,而本期购买商品及支付的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上期减少,以上综合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增长较大。
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往来款较上期增多所致。
3、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减少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的往来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较上期减少较大,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较上期少。
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变动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多。
6、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融资借款而上期未发生。
7、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到期偿还的借款较上期增多。
8、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本期支付了银行承兑保证金而上期未发生。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其在泰安市东岳大街77号投资兴建的泰安银座城市广场用于扩建项目商业经营,2013年底租赁到期后,又续租一年,计租的总建筑面积为42,660.98平方米,年租金为1,650.55万元。有关事项详见2014年1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今年公司在泰安、淄博、滨州又新开3家店,公司自有门店达到95家。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陆续多次为公司注入零售资产,2013年6月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公司5%股份,期间曾就避免和消除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作出承诺,承诺未来商品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本公司为主导,并将本公司作为未来整合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本公司之外的零售业务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以从根本上消除潜在同业竞争之可能性。
2014年2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及规范,承诺:将确保银座商城严格履行2012年11月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未来商业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银座股份为主导,并将银座股份作为未来整合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商业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前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所约定的托管期内或托管期结束后两年内,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控制的除银座股份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零售业务全部纳入银座股份,如上述交易未能经银座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该等商业零售业务将继续由银座股份实施托管或转让给第三方,以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有关事项详见2014年2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止本报告期末,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已将其所控制的本公司之外的部分零售业务陆续纳入本公司,并于2013年1月1日起,由本公司受托管理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原有及未来新增零售门店。
(2)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为公司注入部分零售资产,曾承诺保证与本公司之间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截止本报告期末,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
(3)鉴于公司部分门店经营场所出租人的权属存在瑕疵,如果本公司因经营场所稳定性问题而蒙受经济损失,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承担该等损失。
截止本报告期末,未发生触及承诺履行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