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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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东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贵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永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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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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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共生产煤炭1,078.96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2.83%;销售煤炭1,398.68万吨,较上年同期减少1.36%,其中,铁路外运销售煤炭793.02万吨,煤矿及发运站地销605.66万吨。实现营业收入537,452.4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5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3,111.3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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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成立煤炭子公司的议案。截至报告期末,各煤炭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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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8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9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核准此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该重要事项本公司已于2014年4月15日以编号“临2014-020号”的临时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披露。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12年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时,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曾承诺解决因红庆河煤矿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2012年5月29日,伊泰集团与本公司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伊泰集团作出相关承诺:伊泰集团的附属企业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泰广联”)所属红庆河煤矿的矿权权属资质办理完善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优先出售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有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
2013年2月18日,伊泰广联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矿井建设的核准,其矿权资质尚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红庆河煤矿预计于2017年7月份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该承诺事项将于红庆河煤矿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后履行。
履约能力分析:伊泰广联已经于2013年2月18日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矿井建设的核准,其他矿权资质目前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初步预计红庆河煤矿应该在2017年能取得全部的矿权资质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 本公司将在伊泰广联下属的红庆河煤矿的矿权权属资质办理完善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资金安排和与伊泰集团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通过融资的方式,行使本公司的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要求伊泰广联优先将红庆河煤矿优先出售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企业。
履约风险分析:鉴于红庆河煤矿已经于2013年2月18日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矿井建设的核准,在具备公司收购条件前需取得办理其他矿权资质。公司认为基于目前条件,红庆河煤矿取得所需的矿权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目前的情况将不会对伊泰集团履行该承诺以及将该煤矿出售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防范对策和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在2012年本公司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时,伊泰广联未取得红庆河煤矿煤炭开采立项的批准,尚不具备本公司收购的条件,伊泰集团当时曾在《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承诺将在伊泰广联下属煤矿的矿权权属资质办理完善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优先出售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有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以解决因上述情形而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基于上述在有关监管机构监督下的伊泰集团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义务,以及本公司拥有的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能够有效的保证本公司,在伊泰集团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该承诺的情况下,公司拥有非常有利的地位和权利,要求和督促伊泰集团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如伊泰集团不能履行该承诺,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约定,伊泰集团应赔偿本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201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2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9: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4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以11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全体董事在审阅该报告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形成了决议。参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对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