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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提示性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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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提示性公告
    2014-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4日,公司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在天津召开。应审计委员会要求,现将该会议决议全文披露如下:

    “2014年4月24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成员3人,实际参与表决成员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主任委员李书锋、委员杨春明、杨向东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李书锋先生主持,经表决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对公司本部及部分子公司的行为提出谴责

    截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2点,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报送给公司财务部的报表上仅加盖公章,并没有其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违背了财务准则和公司内控流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谴责。

    截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2点,公司本部财务报表仍未得到财务负责人签字。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本部财务负责人提出谴责。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认为公司财务总监拒绝在合并报表上签字的理由不成立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发来的合并报表,其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一栏表示意见“鉴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按公司相关规定,请财务部将本合并报表和子公司报表盖章作为附件上报董事会讨论,以董事会意见为准。”审计委员会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公司财务总监是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对公司合并报表负责,公司财务总监应对其认可的合并报表签字后,才能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对公司本部、相关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虽然公司本部及部分子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缺少相关人员签字、未经审计、缺少附注;虽然内控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是兼职、不参与公司经营、仅承担监督责任;虽然内控委员会的意见代替不了公司财务总监和审计机构的职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计划,本着对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为避免相关人员无故拖延,内控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讨论,本着对公司有限的了解,对报表部分主要科目发表意见如下:

    1.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岑”)2013年报表中体现货币资金约3.8亿元。据了解,对于该货币资金,中铁罗岑没有配合审计机构现场检查,审计机构向相关银行的函件没有收到回复。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中铁罗岑贸然在货币资金中体现3.8亿的数字表示反对。

    中铁罗岑报表中在建工程科目体现约10.86亿。中国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已说明中铁罗岑在建工程历年投入不实,中铁罗岑并未对在建工程进行核实、整改。中铁罗岑在建工程已停工近2年,至今未提资产减值。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中铁罗岑贸然在在建工程中体现约10.86亿的数字表示反对。

    2.根据公司公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涉及三项法律纠纷。据了解,在缺少依据的情况下,中铁罗定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计算相关法律纠纷对2013年度利润的影响。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中铁罗定的上述财务处理表示反对。

    3.根据公司公告,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恒”)涉及六项法律纠纷。据了解,在缺少依据的情况下,江西国恒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计算相关法律纠纷对2013年度利润的影响。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江西国恒的上述财务处理表示反对。

    4.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酒航”)2013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币资金约4.86亿元。据了解,对于该货币资金,甘肃酒航没有配合审计机构现场检查,审计机构向相关银行的函件没有收到回复。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甘肃酒航贸然在货币资金中体现4.86亿的数字表示反对。

    5.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2013年财务报表中体现预付账款约5.1亿。据了解,这些预付账款已挂账一年,编制报表时没有向相关方进行函证。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广东国恒的上述财务处理表示反对,并要求清查资金流向。

    6.公司本部财务报表中就历史法律纠纷计提损失约1.47亿。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本部涉及22宗法律纠纷,据了解,在缺少依据的情况下,公司本部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计算部分法律纠纷对2013年度利润的影响,没有对部分票据纠纷进行账务处理。在获取有力证据之前,我们对公司本部的上述财务处理表示反对。

    因公司现阶段治理结构不健全,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公司内控委员会的3名独立董事提议将上述报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相关报表作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附件进行公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提出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计划及预算

    鉴于公司现状,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在2014年4月30日前根据各子公司财务报表贸然公布公司2013年年报是不负责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只有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公正、客观的核查后,才能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就主要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计划、费用预算如下:

    出具年报前所需落实任务及时间要求相关人员机构费用预算
    赴深圳银行现场落实货币资金(预算资金落实当天)公司董监高、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计机构、大股东代表10万
    落实预付账款应收账款(预算资金落实后15天)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对应方限期还款,并根据还款情况计算资产减值50万
    落实法律纠纷对年报影响(预算资金落实后25天)聘请律师发公告搜集法律纠纷、分类处理、出具对年报影响的意见、后续追踪解决100万
    在建工程(预算资金落实后20天)有工程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根据报告确定其账面价值50万
    必要工作费用工资、差旅费、办公经费100万
    审计费用 50万
      合计360万

    因公司现阶段治理结构不健全,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公司内控委员会的3名独立董事提议将上述工作计划、预算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提请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相关款项

    根据法律要求,独立董事有权从上市公司获得进行调查的必要费用。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第一大股东履行社会职责,垫付相关调查的必要费用,并监督专款专用。

    因公司现阶段治理结构不健全,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公司内控委员会的3名独立董事提议就关于垫付相关费用的决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通过了致中小股东的一封信

    全文如下:

    ST国恒的中小投资者: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今天,我们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交流,审核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阶段公司治理、经营方面的困难,董事会已经在之前公告里披露,我们不再赘述。在这里,就今天达成的一些结论进行说明。

    ST国恒暂停上市已成定局。因缺少年初数据,我们无法对2014年各季度盈利作出准确预测,但现在公司大宗商品贸易停顿,断头路运费收入微薄,可以预计,如果没有新的资产注入、维持现状,公司2014年每个季度都会出现大额亏损,最终导致退市。要恢复上市,只能靠大股东支持,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要求大股东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以提振信心、带头实干。

    扪心自问,三位独立董事没有牵扯进公司的历史违规,希望公司走上合规健康发展之路。现在公司运营极不健康、治理严重失控;虽十分痛心,作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表,我们更多只能履行监管、督促的义务。三位独立董事的任期即将结束,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提出了意见、计划,希望下一届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能接过重担、勤勉尽责。如因任何机构、个人不能勤勉尽责导致ST国恒退市,我们会和中小投资者一起维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常说,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时间紧迫,希望监管机构能够允许这次审委会决议全文披露!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通过了致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封信

    全文如下:

    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再次提请你们承担社会责任,带领ST国恒走上正规、健康的发展道路。任何人都不可能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贵公司背后是13.5万缺少知情权、对贵公司抱有厚望的中小投资者。望贵公司且行且珍惜!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通过了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三名独立董事提议于2014年5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第三、四、五项项决议。请董事会审核并发布相关会议通知。(根据公司章程第46条的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提请公司全文披露本次决议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