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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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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4—01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1,667,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87%。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同意: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347,911,724.48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237,130,395.25元。母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为237,130,395.2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6,574,890.87元,减去2012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61,657,453.80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12,047,832.32元,减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3,713,039.53元,母公司2013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88,334,792.79元。

      根据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建议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42,541,4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02,762,423.00元,剩余385,572,369.7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85,082,820股。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此次股本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经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公司合计支付审计服务费用总额为93.5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以下审计服务:(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3) 本公司(含纳入本公司内控实施范围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

      选举谭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赞成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对2013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4年 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201,667,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7%。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同意[201,667,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的结果为:同意本议案的票数为[201,667,876]票,占出席股东所持票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第7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黄 菊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