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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预披露不代表马上发行
    2014-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王宁 ○编辑 孙忠

      

      针对发行改革过程中预披露制度改革、部分过会企业被质疑信息披露合理性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进行了集中回应。他表示,6月底前在审企业将完成预披露,但预披露并不代表企业马上就会发行。依据已建立审核与稽查联动机制,审核过程中无论任何时点,若发现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并有明确线索,都将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邓舸表示,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有在审企业都需要进行预先披露,所有新申报企业受理后即需预先披露。预计6月底前,绝大部分在审企业可完成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关预先披露工作。逾期仍不报送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应预先披露材料的,将按规定终止审查。

      “因此,预先披露并不代表企业马上就会发行。”邓舸说,此前证监会曾提醒新申报企业综合判断审核进程和企业成本等情况,审慎选择申报时间。其中一个因素就是,企业预披露的时间可能较长。

      他同时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在推进资本市场各项改革的过程当中,既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又要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可承受的程度。目前正在进行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相关配套工作安排,也同样会按照上述精神有序推进。

      已建立审核与稽查联动机制

      对于部分已过会企业被媒体质疑信息披露合理性的现象,邓舸表示,对发行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证监会将按照既定的信访程序进行核查。

      根据证监会关于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在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后、获准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会后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并出具专业意见。

      邓舸说,证监会已经建立审核与稽查联动机制,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过程中无论任何时点,如果发现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并有明确线索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另外,针对由市场人士提出已过会企业会稽山老股转让比例仍较高的情况,邓舸回应表示,会稽山发行方案规定的老股转让的上限较高,但并非最终确定的转让数量。老股转让的实际数量还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份暂行规定》,根据询价情况及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确定。

      优先股发行坚持平稳起步原则

      近期,广汇能源和浦发银行先后发布发行优先股预案,引起市场关注。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坚持平稳起步原则,尊重公司自治和市场自律。邓舸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缺乏优先股实践,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其发行方案设计更加个性化、更加复杂。对于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坚持平稳起步原则,尊重公司自治和市场自律。

      邓舸介绍说,希望市场各方严格依法归位尽责,共同维护优先股试点的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是上市公司要规范决策。管理层、控股股东等发行预案的拟订主体应当勤勉尽责、审慎行使权利,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充分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形成有利于多方共赢的发行方案。

      二是上市公司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认真制作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充分揭示融资方案对发行人及股东权益的影响和相关投资风险,为股东和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广大投资者要理性投资。应当充分研究、了解每个发行人的具体方案,特别是股息率确定方式、股息支付方式、回购、表决权恢复等核心条款。

      四是中介机构要做好发行和交易环节的服务工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承销商等应当严格履行核查义务,确保发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交易公允,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提醒投资者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识别参与优先股交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