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4—0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 5 月 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年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719,160,3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5,958,018.9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所得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二) 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咨询电话:0931-6239320 0931-6239122
3、传 真:0931-6239221
4、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炭素路277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