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风帆股份 编号:2014-021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元(含税)
● (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2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4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 除 息 日:2014年5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一、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2014年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6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31,3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6元(含税),(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2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94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9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66元/股。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2、除 息 日:2014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63,726,826股的现金红利,以及股东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280,000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12-3208529 0312-3508588
传真:0312-3208529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富昌路8号
邮政编码:07105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