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4-018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2014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53 号),指出:“你公司年报中披露,公司之实际控制子公司江仓能源于2011年4月按要求将两项探矿权证以“零对价”方式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请公司说明在五证不齐全的情况下,该矿是否达到了可使用状态,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并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指出的以上情况,本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4年5月5日对此函件进行了回复。现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要求,本公司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我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公司”)是由本公司联合兰州中煤支护公司、山东肥城矿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持股比例为35%;其所开发、经营的矿权是由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于2005年向青海省政府申请并获同意配置给该公司;江仓公司在取得探矿权后着手进行矿产资源补充勘探,以及申请办理采矿证的各项前期工作,一直延续至今。
与此同时,为加快江仓公司“煤焦一体化”项目推进, 2006年2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人民政府督察室、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西钢集团主要负责人就江仓公司进行高原焦化试验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决定支持西钢集团开展高原焦化项目试验,确保“煤—焦—钢铁”产业链顺畅运行;同意在江仓矿区四井田划出由公司规划的90万吨/年露天矿首采区作为高原焦化试验采煤点,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地划定临时开采范围,核定开采规模,落实环保和安全措施。据此,江仓公司在核定范围内进行开采,自2006年开采出煤,露天生产达到可使用状态。
鉴于该公司所进行的煤炭开采和经营已得到地方政府许可,能够持续、平稳、规模化进行,并在此过程中依法、依规缴纳了增值税、排污费、资源税、原生态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江仓公司对其近年来的收入、利润予以确认。
2011年4月,江仓公司按照青海省政府“木里矿区整合”要求将“探矿权证”转让给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的同时,与木里煤业集团签定《采矿证办理合作协议》,约定以木里煤业集团为申办主体、双方合作办理相应的采矿权证,申办三井田、四井田采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江仓公司承担,江仓公司仍然是三井田、四井田的实际经济价值和权益所有者。这表明江仓公司仍然可以控制三井田、四井田经济利益,且与矿权紧密相关的税费等义务仍由江仓公司承担,因此探矿权证转让后对收入、利润的确认没有进行调整。
综合以上两方面情况,我们认为江仓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解释》。
特此报告。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