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0 证券简称:渤海活塞 编号:2014-012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9号)核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6,279,069股,发行价格为8.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3.4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38,999,999.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0,999,993.6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第SD-3-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上述二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613024529201100172,截至2014 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5754001040020444,截至2014 年4月25 日,专户余额为46,449.999362 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赟、欧阳祖军,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向公司和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或在银河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银河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3日